法院院长首先扮演的是管理家与政治家角色,而不是法官的角色。
7.第790条性骚扰条款。现有人格权编草案第779条规定在违约情况下,亦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。
另一方面也许可患者选择以具有尊严和体面的方式离世,确保在其生命的全部过程中充分享有尊严。民法典中的此类机械性重复显然没有必要。这样得出的结论显然是荒谬的。就此而言,印度的司法与立法经验值得关注。对人身权这样一类不可恢复的绝对权而言,适用赔礼道歉对弥补受害人的痛苦有着不容忽视和不可替代的作用。
根据立法机关确定的民法典编纂工作计划和安排,2019年12月,立法机关将对《民法总则》及民法典各分编草案进行整合,合并为一部完整的民法典草案。然而,应当看到的是,现有的具体人格权列举模式,其实也是采取的人格权客体的类型化方法。不懂译词就读不懂译文
贺卫方:《关于审判委员会的几点评论》,载《北大法律评论》第2卷第1辑(1998)。43. 参见钱穆:《历代政治得失》,三联书店2012年版,前言,第1页。107. 参见肖炜霖:《论司法改革中学术与实务的关系——基于案例指导制度变迁史与学术史的考察》,载《法律适用》2017年第11期。季卫东是法治理想主义者,是注重运用现代性理论和程序正义理论来建构司法改革的蓝图。
(五)法官决策 研究法官决策和研究法院政策制定,看似主题相近,但从法官个体出发,视角转换不仅会有新发现,还会有新方法的研究需要。如何进行指导与协调,就需要在各种制约条件下,理清上下级法院关系改革的思路。
202. 参见左卫民、冯军:《以监督权为视角:最高法院与全国人大关系的若干思考》,载《社会科学研究》2005年第4期。大致来说,凡是大命题虽然引证次数多,政策层面影响大,但若干年过去以后,再来看这些文章发现只具有时效性,后来者很少再去读。贺卫方曾对法院改革的社会制约因素进行分析,尝试提出解决方案。这类文章在具体研究时不可越过,这已经是其学术贡献。
37. 参见沈德咏:《司法改革精要》,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年版。由此,为总结审判经验和研究需要,最高人民法院以及一部分各级法院编辑出版了各种审判指导与参考,各种司法文件的理解与适用汇编。孟勤国通过分析最高法院判决书,提出法官自由心证应受成文法规则约束,也就是强调的自由心证与依法独立判断相结合。游伟:《司法超前的要害是蔑视立法权》,载《法学》1991年第4期。
这其中提出了让审理者裁判,由裁判者负责的基本要求。这能够说明中国法官不同于西方法官,例如,还会受到清官文化的影响。
21. 参见季卫东:《合宪性审查与司法权的强化》,载《中国社会科学》2002年第2期。王伦刚、刘思达:《基层法院审判委员会压力案件决策的实证研究》,载《法学研究》2017年第1期。
与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相配合的法院类型是跨行政区划法院。除此以外,这些年的讨论大致可以划分为三类: 第一类是批评司法解释存在的问题。梁慧星较早提出了司法改革的若干建议。与法院组织研究相比,法院人事研究并不算太多。就司法改革的研究议题来说,某些议题与法院组织研究、法院人事研究有重叠或交叉,但仍有较大区别。66. 参见方乐:《跨行政区划法院的区域治理功能》,载《江海学刊》2017年第2期。
有从形式上加以讨论,例如,张志铭、傅郁林分析了司法判决的结构、功能和风格,强调裁判理由的重要性。此外,立场接近的还有龙宗智。
徐昕:《英国民事司法改革之借鉴——以英国民事诉讼基本目标及其贯彻作为考察主线》,载《法学》2001年第5期。111. 参见刘风景:《不同意见写入判决书的根据与方式——以日本的少数意见制为背景》,载《环球法律评论》2007年第2期。
170. 参见顾培东:《中国司法改革的宏观思考》,载《法学研究》2000年第3期。首先是学术界和司法实务界存在隔膜。
法院内设机构具有科层制特点,长期以来被批评存在司法行政化问题,需要通过改革推动法官独立审判。如果过于强调用法官办案工作量来考评法官,对法官员额实行动态管理,那么不仅没有实现去行政化的目标。例如,全国法院业余法律大学在1980年代就开设了《中国司法制度》课程。李雨峰:《司法过程的政治约束——我国基层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运行研究》,载《法学家》2015年第1期。
164. 参见公丕祥:《全球化背景下的中国司法改革》,载《法律科学》2004年第1期。其木提:《债权让与通知的效力——最高人民法院(2004)民二终字第212号民事判决评释》,载《交大法学》2010年第1期。
12. 参见贺卫方:《对抗制与中国法官》,载《法学研究》1995年第4期。这些传统学科已经形成固定的知识结构和研究范式,因应社会现实而产生的新知识相对较少。
另一个热点是最高人民法院,研究者大多从功能入手加以讨论。1998年,贺卫方在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了论文集《司法的理念与制度》。
例如,王利明分析了案例指导制度与司法解释制度之间的关系,以及具体的识别技术。187. 参见范愉:《世界司法改革的潮流、趋势与中国的民事审判方式改革》,载《法学家》1998年第2期。自2015年起,最高人民法院建立了驻院法律研修学者制度。知名法官宋鱼水、邹碧华也是全国审判业务专家,他们都有代表性研究作品。
例如,北京大学司法研究中心1996年成立,四川大学中国司法改革研究中心2000年成立,此外,复旦大学、华东政法大学等高校也设有司法研究中心。02 审判权运行机制 审判权运行机制是当前司法改革的重点。
案件请示与批复密切相关。参见何渊、徐剑:《中国司法制度学高影响论文三十年回顾与反思——基于主流数据库(1978-2008)的引证分析》,载《东方法学》2010年第2期。
苏力则强调跨学科的分析视角,特别是通过经验调查观察和理解中国司法的运作过程。此后,研究趋于具体化。